玖、股票停止過戶及股利發放
問題一百一十三: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或除權(息)幾日前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停止
過戶時點應如何計算?
答:
1.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或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2. 依公司法第 165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 3 月 31 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 3 月 31 日
起往前計算 60 天,即自元月 31 日至 3 月 31 日停止過戶(設 2 月為 28
日);如股東臨時會日期為 3 月 31 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 3 月 31 日
起往前計算 30 天,即自 3 月 2 日至 3 月 31 日停止過戶。
問題一百一十四:
公司如有發行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並與股票同時停止過戶者,是否應辦理
停止過戶公告及申報?
答:為使市場得以知悉停止過戶訊息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得以配合提供證券所
有人名冊,故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
問題一百一十五:
公司發放股利時,要如何通知股東?
答: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
股東,另外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進行傳輸(網址:http://sii.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
定完成公告。
問題一百一十六: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股東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且已轉記於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專戶之消除前手股票,因忘記過戶而沒有領到應配發之股利,要如何
補救?
答:投資人可至股務單位,提示股票及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補辦過戶手
續後,要求權值返還;股務單位於審核後,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
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問題一百一十七:
公司辦理除權(息)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該如何補救?
答: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
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
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 5 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
行協調辦理。
問題一百一十八:
公司配發現金股利或增資股票,如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送交名冊辦理過戶者,
於自停止過戶 5 日後,始由證券商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更改所有人名冊
資料時,是否仍受停止過戶 5 日內為之的限制?
答: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編製予公司過戶資料係由其參加人提供,如參加人提
供資料有誤,自應依正確之資料辦理過戶,因此不受 5 日之限制,惟實務上
如因參加人申請更正資料過遲,致公司已將股利或增資股票交付時,則由通
知錯誤之參加人洽前手協調辦理。
問題一百一十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認股基準日後,股東轉讓其持股,是否會影響其可認股數?
又最後應如何確認股東名冊?
答:依公司法第 165 條第 2 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得為之。」之規定,公司辦
理現金增資,即依訂定之基準日,確定有權認購之股東,故認股基準日後,
股東如轉讓其持股,並不會影響其可認購股數。
另有權認股之股東若欲轉讓其可認股數,須填寫認股權利移轉申請書並加蓋
(簽)股東原留印鑑或簽名式向公司(股務單位)申請辦理,公司會重新開
立繳款書予股東或受讓人憑以繳款;至繳款截止日後,公司核對各繳款人繳
納之金額,即可確定股東認購之股數,製作股東名冊。
問題一百二十:
投資人發現帳簿劃撥配發之新股股數有疑義時,應向何單位查詢?
答:應洽發行公司查詢。因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帳簿劃撥作業是依據發行
公司編製之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電腦媒體明細資料
由發行公司編製,所以應向發行公司洽詢。
問題一百二十一:
股東因通訊地址變更,導致所配發之現金股利支票未收到,該如何辦理才能領到
此筆現金股利支票?
答:可至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領取,惟為公司日後能將股利發放通知書寄達,股東
應向該股務單位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問題一百二十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分派現金股利時,其配發予各股東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
數,公司應如何處理該款項?
答:有關現金股利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之處理係屬公司自治事項,應由發行
公司自行決定。惟為避免爭議,發行公司宜於其公司章程明定或於股東會中
決議畸零款合計數處理方式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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