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股票遺失與補發
問題一百零四: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
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應於 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 1 份送
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
票。
問題一百零五: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答: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問題一百零六: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
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問題一百零七: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
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問題一百零八: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
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
辦理補發。
問題一百零九: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
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
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問題一百一十: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
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
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
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問題一百一十一: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明?
答: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證
明文件。
問題一百一十二:
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於境外遺失股票時,應檢附何種文件辦理股票掛失作業?
答:股東或股票合法持有人於境外遺失股票,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之規
定,向國內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據以向公司辦理股
票掛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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