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股票過戶異動登記
問題四十六:
上市股票辦理私人間買賣,可否超過 1 個成交單位?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暨股務處理準則第 29 條之規定,上市股票私人間之
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
不少於 3 個月。
問題四十七: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
月,要怎麼計算?
答:
1.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2.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
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
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問題四十八: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讓受,其每股成交價格如何認定?
答: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
為準。
問題四十九:
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私人間買賣有何規定?如何申
請?
答:買賣雙方至往來證券商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
於證券商之印鑑申請辦理(賣方另須檢附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
相關文件)。但屬上市公司股票辦理私人間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
規定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 1 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
受行為,相隔不少於 3 個月者(上櫃、興櫃公司則無限制規定)。
問題五十: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稅務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其所載股數與實際
欲辦理繼承之股數不符,是否應接受辦理?
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之規定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
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
額證明書,故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
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問題五十一:
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蓋) 原存簽名式或印鑑,
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繼承系統表。
2. 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3.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
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4.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
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問題五十二: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事宜,投資人應出具何種文件向證券商辦理?
答: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
事項」,投資人應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
書」,加蓋繼承人印鑑,並檢附被繼承人之證券存摺、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
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證券商申
請繼承轉帳作業
問題五十三:
不是本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要檢附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答:
1. 繼承人為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
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
身分證及委託書。
2.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
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繼承人
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
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問題五十四:
被繼承人為榮民者,若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安置機構或其住所
地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時,如何申請辦理股票過戶?應檢送哪些文件?
答:
1. 由遺產管理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遺產管理人印
鑑。
2. 檢附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規定核發之遺
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問題五十五:
繼承股票過戶時,繼承人須檢附文件中之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是指全部繼
承人還是單指繼承該種股票之繼承人?
答:指全部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未檢附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
鑑證明書替代。
問題五十六:
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如有數人,請問須要檢附幾位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另外屬於被繼承人的股票由繼承人其中
1 人單獨受讓股票時,可否僅檢附該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
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答:
1. 如所有繼承人均有繼承該種股票時,應提供全部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丁 4
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且均繼承 A 公司的股票,於辦理繼承過
戶時,甲、乙、丙、丁 4 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
之證明文件均應檢附給 A 公司。
2. 如僅有 1 人繼承該種股票時,僅檢附該繼承人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例如:甲、乙、丙、丁 4 人均為合於民法
規定之繼承人,但經協議只有繼承人甲 1 人繼承 A 公司的股票,則僅需
檢附甲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繼
承過戶。
問題五十七:
股東辦理繼承過戶多家發行公司時,所留存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為影本是否
所有之繼承人均要於影本上加蓋印鑑?
答:發行公司應核對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如所有繼承
人未於該影本加蓋印鑑,則由申請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影本簽
名或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認定。
問題五十八: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繼承人有數人時,則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上是否須
要全部繼承人蓋章?
答: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分
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問題五十九: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之分配協議書,只寫存放於○○證券公司之股票,而
未記載標的物為○○公司股票,是否可以受理過戶?
答:分配協議書之內容,應清楚表示繼承人繼承之標的物為何,所以遺產分配協
議書應載明其協議分配之股票。
問題六十:
遺囑執行人辦理被繼承人股票之繼承過戶時,是否可以被繼承人之遺囑代替全部
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
答:被繼承人之遺囑,如符合民法所訂之法定方式及要件,即應依遺囑所訂之分
割方法辦理,而非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之規定辦理繼承過戶,則免檢附股務
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之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
問題六十一:
受理股票繼承帳簿劃撥審核作業時,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如有數人時,僅提供
繼承股票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且繼承文件均為影本是否可辦理?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合於民法規定之全部繼承人皆應檢附其國民
身分證或戶政機關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文件,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繼承股票
時,證券商應檢視各發行公司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
明,並加蓋留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印鑑,送交之文件如為影印本者亦可
受理,惟仍應於其文件上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後送交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再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審核。
問題六十二:
繼承人欲領取被繼承人歷年增資股票,該如何辦理?
答:由繼承人檢附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領取
被繼承人歷年未領增資股票,再將股票過戶予繼承人後,由繼承人領回。
問題六十三: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之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
之股利,可不可以免檢具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
稅證明書,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如果可以辦理者,繼承人應備書
件為何?
答:
1. 可以,依財政部賦稅署 98 年 3 月 25 日台稅三發字第 09804024590 號函
釋,有關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
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 67 年 10 月 5 日台財稅第 36761 號函規定,
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
2. 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過戶登記及領取時,其應備書件如下: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
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
力之證明文件。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股利分配同意書。
(4)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
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
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5)切結書。
問題六十四:
股東於股東會等停止過戶期間,可否持股票辦理繼承過戶?
答:不可以,依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
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6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30 日內,不得為
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據此,股東應於股東會後恢復過戶日起,
方得辦理過戶事宜。
問題六十五: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名下股票之分配,係經由法院之裁判或經繼承人和解者,應
持何種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答:對於經法院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書或繼承人經和解而檢附和解筆錄者,
該裁判書或和解筆錄之內容對各繼承人分配之股票標的、數量明確記載,並
取得法院對判決或和解之確定證明文件,則繼承人可僅檢附繼承系統表、股
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
證明文件、遺產稅之完(免)稅證明以及確定之法院裁判書或和解筆錄等文
件,而免附其餘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問題六十六: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
應檢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規定之文件,對於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
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之居民不屬
大陸地區人民,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作業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依股務處
理準則第 24 條對外國繼承人所定應檢附文件之規定辦理,即繼承人之居留
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
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
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問題六十七:
大陸在台人士因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是否得以依親居留證作為辦理股票繼
承時之身分證明文件?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檢附
之文件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雖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惟仍屬
大陸地區人民之範疇,故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仍應依股務處理
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問題六十八:
股票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後死亡,繼承人未能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其如何
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答:參酌經濟部 58 年 3 月 1 日經臺(五八)商字第二五○○號令規定,股票所有人
如已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股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由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文件,並依公司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一人行
使股東之權利。
問題六十九:
有關被繼承人之股票遺失,繼承人是否得先行辦理繼承過戶再辦理股票掛失,抑
或應先完成掛失補發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
答:
1.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時,
需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以完成股票背書轉讓,如繼承人未先
辦理掛失取得補發股票,則無法完成背書轉讓之作業程序;另被繼承人有
可能已將股票轉讓給他人,倘先讓繼承人辦理過戶登記,恐影響善意第三
人權益,並造成股務單位後續作業之困擾,故應由繼承人先辦理掛失補發
程序後,再辦理繼承過戶作業。
2. 繼承人欲辦理上述股票掛失補發程序時,除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
辦理外,應另備以下書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或
死亡證明,以及各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
力之證明文件。
(3)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繼承
人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
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或切結書)。
(5)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同時辦理或檢具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益之同意
書。
問題七十:
向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購得
之股票辦理過戶時,須檢附上開人員之申報轉讓日報表要如何取得?
答:自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為 http://mops.twse.com.tw 下載。
問題七十一:
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包
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以下簡稱內部人)購得之股票自
行辦理過戶時,應由誰檢附內部人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答:應由向公司內部人購得股票之人,檢附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內部人申報
轉讓日報表辦理過戶。
問題七十二:
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的股票,其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欄,如何由出讓人簽
名或蓋章?
答:不必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欄蓋章,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即可。
問題七十三:
股票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買受人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時,如法院未交付或無法
取得法院拍賣筆錄者,是否得以辦理過戶?
答:股票經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時有未交付法院拍賣筆錄予買受人
情形,法院係出具買受證明書或民事執行處證明書等權利移轉之證明文件代
之,渠等證明文件均載明買受人及股票種類、數量等資料,此類文件所載事
項,已足證明股票所有權歸屬,故股務單位應可憑此類法院出具之權利移轉
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
問題七十四:
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者,應如何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
答:
1. 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受託人在公
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自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者,應檢附自該結算
所領回之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
蓋章。
2. 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
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3.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
消滅之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
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
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問題七十五: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信託過戶時,其中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所稱「稅
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係指為何?
答:基於信託財產和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原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辦理信託過
戶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如下:
1. 自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2. 他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贈與稅完(免)稅
證明。
問題七十六: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股票受託人變更時,應如何辦理?
答:應檢具「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函,連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向公司辦理過
戶,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問題七十七: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是否還需要至
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答: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
人於領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問題七十八:
在公司以無實體發行股票前,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要如何辦理過
戶?
答: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辦理:
1. 股票。
2. 加蓋「領回日戳」(由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加蓋)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
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印鑑(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要用原留印鑑)。
4. 股東印鑑卡(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可免填具)。
問題七十九:
依公司法第 274 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檢附什麼
文件,至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作業?
答:依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如以股票抵
繳股款者,公司應提示股票完成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公司登
記。故應檢附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作業。
例如:A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張三以持有之 B 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A 公
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至
B 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股東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過戶至 A
公司名下。
問題八十:
投資人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股票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者,應如何
辦理?
答:按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
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為出資。故符合前揭資格之投資人,擬以股票辦理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
司股款者,應檢附證券存摺、認股書、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
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
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作業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
作業配合事項。
問題八十一: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應如何辦理?
答: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得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者,限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發起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
般保管帳戶」。
2. 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
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
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
繳股款轉帳作業。
問題八十二:
依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股東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
投資公司,此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辦理過戶登記時,應
檢附什麼文件?
答:依經濟部 94 年 9 月 13 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
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 164 條及第 165 條規定辦理,以「○○公司
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故應檢附發起設立公
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
例如:A 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張三以持有之 B 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
A 公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
書,至 B 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發起人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
過戶至 A 公司名下,並以「A 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
票背面及股東名簿。
問題八十三:
投資人欲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拋棄股份者,應如何辦理?
答:
1. 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有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抛棄
股份聲明書(加蓋原留存印鑑)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
抵繳股款及抛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
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轉帳作帳。
2.抛棄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屬無股務單位者,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以及寄
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抛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相關證明文
件,並填具「抛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
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抛棄股份轉帳作業。申請人為繼承人
時,除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外,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證券存摺、繼
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問題八十四: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資料,公司審核時應注意哪
些事項?
答:投資人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的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者,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均會將投資人所檢附之相關轉讓資料交付發行公司審核,公司應審
核該筆轉讓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文件後 3
營業日(屬辦理繼承者為 14 營業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
問題八十五:
兩家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持消滅公司所投資的股票,股務單位應以什麼名義辦理
變更?第一手股票應直接在股票正面更改戶名,還是在股票背面加蓋存續公司印
鑑辦理變更登記?又為第一手股票之股票背面已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又該如何
處理?
答:
1. 有關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
辦理變更。
2. 為保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完整性及股票背書之連續性,關於公司合併,
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變更登記不宜直接在股票上註
銷消滅公司名稱,而變更為存續公司名稱,應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存
續公司印章。
3. 有關第一手股票背面如已加蓋消滅公司原留印鑑之處理方式,存續公司自
可於消滅公司蓋印之次欄或其同欄之受讓人處加蓋留存印鑑。
問題八十六:
發行公司以「變更名義」方式辦理股票過戶作業時,應檢附文件為何?
答:股務單位對於「變更名義」方式辦理股票過戶作業,除股務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之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
行辦理過戶者,依變更名義方式辦理外,其餘因股務實務作業上所為之調整
過戶,均屬帳務調整性質。至於辦理各該調整帳務過戶作業而須檢附之相關
文件,應視各過戶作業項目性質而定。
問題八十七:
私募股票之轉讓,受讓股東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答: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符合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始得辦理過戶手續。
問題八十八: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辦理股份出讓,有何特別規定?
答: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於辦理股票過戶時,應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或輔助人在股票及過戶書上簽名或蓋章才可辦理;法定代理人為父母
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問題八十九:
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要如何辦理過戶?
答:
1. 以現股方式收購者依下列方式辦理過戶:
(1)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2)股票過戶申請書,應由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章。
2. 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收購者: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訂定之「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
配合事項」辦理。
問題九十:
股東申請未滿 1 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作業時,公司是否可收取費用?
答:公司辦理未滿 1 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作業,除繼承關係取得外,公
司得依作業成本酌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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