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權利之行使
問題一: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公司如無法
辨識時,該如何處理?
答:公司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
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
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問題二:
集保戶股東,如未寄回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時,是否即喪失股東應享有之
權利?
答:股東應享有之權利,以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將所保管股票數額及
所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後,視為已記載於股東名簿,故不因
未繳交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而喪失其權利。惟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
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而發
行公司則需以留存印鑑卡加以核對之。
問題三:
股東是否可以用通訊方式向公司辦理基本資料(如通訊、戶籍地址或留存印鑑式
樣)變更?
答:可以,但應以書面向公司辦理變更,並在書面文件上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
或印鑑。
貳、股務文件保存年限
問題四:
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有沒有規定保存期限?
答:至少保存 1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問題五:
公司是不是可以將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作廢?
答: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視為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
至少保存 3 年,至公司可否將超過保存期限之文件書表作廢,係屬公司自治
事項,宜由各公司自行斟酌。
問題六:
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時,其舊股票要怎
麼辦?
答:公司應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而截角作廢的股票,自股東申請辦理後
得僅保存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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