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股票質權設定
問題九十一:
公司應如何辦理股票質權設定登記?
答:
1. 現股設質:
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
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2. 劃撥設質: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將出質
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問題九十二:
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是否仍應由出質人及質
權人向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
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出質人及質權人免向公司辦理登記。
問題九十三: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
答:
1.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者,遇股利發放時,現金股利可
由質權人逕自領取;配發股票股利時,實體股票則仍應記載股東(出質人)
姓名,由質權人領取,若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者,則應將出質人股份交付至
「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中控管。
2. 質權人得向公司申請將前款設定質權有價證券之股票股利由「登錄專戶」
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之「設質帳」續充設質標的。申請時,質權人應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
轉帳申請書」,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
股務單位辦理。
3. 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實體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
方得辦理。如未能取得出質人之背書則仍可依民法第 892 條、第 893 條
規定處理。
問題九十四: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股票設定質權,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於公司分配
現金股利,質權人向股務單位領取股利時,股務單位如何確認質權人身分?
答:為利股務單位確認質權人身分,質權人於領取現金股利時,應於領據上加蓋
留存於證券商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印鑑。質權人為證券商客戶者,
應洽各該證券商協助辦理集保印鑑核驗;質權人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
人者,由該公司辦理集保印鑑核驗。
問題九十五:
質權設定時,孳息約定是為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所生孳息尚未領取者,於解
除質權設定後,其孳息應該歸屬出質人或質權人?
答:依民法第 889 條之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是以質權人若出具孳息歸屬出質人之同意文件者,則孳息
可由出質人領取。
問題九十六: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
答: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
記。
問題九十七: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質權設定通知書中可否不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
領取?
答: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9 條之規定,質權存續期間有關
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問題九十八:
持有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質權設定股票,欲辦理質權解除後過
戶,應至何處取得質權解除申請書並辦理轉讓過戶?另因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
但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欲取得質物所有權,應如何辦理?
答:
1. 應至該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處索取質權解除申
請書辦理質權解除及過戶作業。
2. 倘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質權人欲取得質物
所有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問題九十九: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時,有關質權設定中股票之背面,該如何註記質權情
形?
答:資產管理公司應自原質權人名義下以「質權移轉」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亦就
是股票背版中出讓人處加蓋原質權人印鑑,受讓人處加蓋資產管理公司印
鑑,並註明「質權移轉」戳記,以資明確,俾使背書連續。
問題一百:
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應如何辦理換票作業?
答:
一、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不論出質人或質權人
申請換票,股務單位應要求申請人於新票背面延續「質權設定」之背書。
二、若在出質人不願意配合質權人辦理換票,或不願意在新股票後面背書
時,質權人應檢附文件與新換發之股票背書方式如下:
(一)質權人辦理換股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借貸契約。
2、通知出質人之存證信函。
3、換票申請書,申請書加蓋質權人印章。
4、質權人出具之說明書或切結書。
(二)新股票背面之背書方式,出讓人欄位可填記「換票質設」字樣,
受讓人欄位加蓋質權人印章,登記日期欄位則填記換發日期。
問題一百零一:
股東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是否要由出質人簽章?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38 條規定及 76 年 5 月 16 日台財證(二)第 4102 號函
之釋示,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解除
申請書」向公司辦理。
問題一百零二: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
並取回設質股票,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
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答:
1. 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其辦理質
權解除作業時,應檢附原設質股票、加蓋質權人印章之「質權解除通知
書」,質權人並於股票背面之過戶(轉讓)登記欄的出讓人處蓋章,下方處
之受讓人欄位應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並加註質權解除之字樣。
2. 繼承人欲辦理繼承過戶時,再於前述辦理質權解除之次欄之出讓人欄位
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加蓋實際繼承人印
鑑,並加註繼承過戶之字樣。另繼承人應檢附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
之繼承相關文件。
問題一百零三: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質權設定中股票所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
取?
答:
1. 減資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協議由誰領取,並於領取減資退
還股款之同意文件上加蓋雙方印鑑,憑以向股務單位領取股款。
2. 另為避免爭議,出質人及質權人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時,應於質權設定通知
書中約定,當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或併購退還股款時,雙方約定依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由出質人領取。
(2) 由質權人領取。
(3) 由股務單位留存保管,經當事人一方檢具他方之同意領取證明或其
他法令規定之有效文件始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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